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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7號
公佈日期:20150206
 
解釋爭點
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違憲?
 
 
五、恐成「畫餅充飢」的檢討改進宣告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也批評系爭規定沒有照顧到無力負擔自備款之原眷戶,對不同意改建者拒絕給予任何權益及對違占建戶尚且更高的補償,顯示系爭規定對「法益之權衡並未臻於妥適」,從而要求「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的宣告。
多數意見這種檢討改進的宣告,是否理論體系一貫,從而能促使主管機關與立法院從速糾正系爭規定之缺失?本席不敢樂觀以對!質言之:1、既然系爭規定獲得多數意見「所為差別待遇之目的要屬正當,且所採差別待遇手段與前開立法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的明確宣示言猶在耳(解釋理由書第三段),主管機關與立法機關何能推翻之?2、系爭規定的除權措施,多數意見拒絕援引比例原則來予以審查,亦即不考慮檢驗是否有侵害最小的手段措施採取之可能性。試問,主管機關能否「反其道而行」,將比例原則重新納入考慮,而大幅度修正系爭規定?3、多數意見之檢討宣告,既已言及系爭規定「法益之權衡並未臻於妥適」,是否已指明牴觸比例原則,特別是其中的「均衡性原則」[17]?
本席在此願重申:系爭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本號解釋的關鍵所在。多數意見一方面拒絕援引此原則檢驗系爭規定之違憲性;另一方面卻又僅援引平等原則,並以低標準審查密度審查,宣告系爭規定合憲,最後再使出一記「回馬槍」,認定系爭規定違反「法益均衡」,卻又不指明以何原則論定此「失衡」現象,以及檢討改進之方向與限度究竟何在。多數意見如花槍閃爍式的判斷與立論,是否「過度自由」乎?本席擔心,主管機關會否最後撿拾枝節修正,而讓真正不義之系爭規定不動如山!
六、結論-讓凋零的族群全部享有「苦盡甘來的遲來幸福」
將軍眷視為國民一份子來討論系爭規定的合憲性,應當以憲法法理的角度來予以探討。經由上文的詳細檢驗,當可獲得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民主理念的明確論證。
再以軍人及其眷屬的立場來檢視,更應以「情、理、義」角度來予以論究。國家與軍人關係,遠不同國家與一般人民之間,除法律關係外,更建立在「忠義」精神之上。故在過去強調軍人為國奉獻犧牲,絕對服從,國家也應盡全力為照顧軍人以及眷屬,作為國家履行「道義義務」,此可稱為軍人對國家負「單方面」忠誠義務的時代[18]。
進入法治國家時代,這種軍人對國家單方面的忠誠義務已經遞嬗為「雙方互負忠誠」的法律義務。質言之,過去視為國家或元首「恩給」的國家照顧,由倫理性質,提升到具有法治國家原則位階的法律義務。雖然仍不無給付行政的特徵,允許立法者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但立法者的裁量權仍應受到公法理論與法治國原則之拘束,最明顯的即是比例原則。國家的照顧義務不再是單向的恩惠,而是國家對軍人、公務員「忠誠義務」的實現!
提供國家照顧軍人與其眷屬之堅強憲法基礎的條文,可由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處獲得:「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惟本號解釋審查系爭規定之結論,是否已將憲法條文之精神發揮淋漓透徹?或有背道而馳、且意猶未盡之憾?恐一思即知矣!
以我國過去對軍人及其眷屬的道義責任,是否已窮盡國家能力?憑心而論,這些居住在老舊眷村的原住戶們-除了極少數高級官員享有宏大寬廣的官舍外,絕大多數在過去長達半世紀以上的歲月中,所居住的環境,不論是在空間大小、衛生環境或公共設施的完善度上,是否達到社會一般住居標準之上?或只處於「勉強棲息」的程度?亦即是否接近「貧民窟」的邊緣?相信國人由國外影片目睹到許多大城市,例如巴西聖保羅市、菲律賓馬尼拉市郊外櫛比鱗次、違章搭建的貧民窟,都會有「似曾相似」的感覺!
故本席每次目睹此畫面,腦海中也不免浮起一個義大利文單字「Ghetto」,這是形容少數的族群,如蟻穴般聚居在城市的一角,形成特殊的生活方式與文化,也與外界頗多隔閡與疏離。在歐美城市的Ghetto,其居民不外是少數民族,如猶太人、吉普賽人等居弱勢之人民,除了可能是難民為共通特色外,在臺灣卻是由軍眷所組成,為絕無僅有的一例。
無怪乎「眷村文學」興起,多少都會披露出那些生活在「門戶洞穿」的「無個人隱私年代」,眷村生活所呈現的品質!其中著名的小說家朱天心,在「我想我眷村的兄弟們」的短篇小說中,有一句感傷的敘述:「有為小孩說故事習慣的人,遲早會在伊索寓言故事裡發現,自己正如同那隻徘徊於鳥類與獸類之間無可歸屬的蝙蝠。總而言之,你們這個族群正日益稀少中,妳必須承認,並做調適[19]。」
惟眷戶們要如何「調適」?眷舍狹小老舊,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修繕、改建與增建。違者視同違規而可能遭到處分。即使獲得自費興建的許可,產權仍屬國防部、搬遷時不能自行拆除,亦即不得視為個人財產,要眷戶調適之說,除遷居一途外,談何容易?即使想要改善居住品質,亦困難重重!
幸而,如今國家已有較充沛的財力,可滿足原眷戶應享有的適足生活環境(參見釋字第七O九號解釋),履行憲法照顧軍人及其眷屬的義務,只要並未過度圖利原眷戶時(參見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政府應當「擴大戰果」,將福澤及於每位應享權利之人,方是政府應當承擔的法定與道義責任。
本此信念,本席願意摘錄一段拙文,乃八十三年六月出版的「軍事憲法論」序言,作為本席全程參與本號解釋作成過程後,內心油然而生一段的感慨:
「生長在甫結束顛沛流離的大時代,我回憶在民國四十年代的童年歲月,親身目睹許多為國家戎馬半生的軍人和眷屬蝸居在湫隘的斗室。一位熱血從軍的學長,正當黃金年華展開之際,就喪身在金馬前線的坑道之中。我耳中彷彿仍能聽到當時為國捐軀者的寡母夜半悲嚎!童年的回憶,益使我堅定國家不能「投機性」的期盼軍人的奉獻。國家具有法律及道義上的責任,在一切措施上「回報」軍人所付出的犧牲和忠誠!國家和社會必須把軍人視為親生子,給予尊重和呵護,否則「何以教戰」?西元前六百七十年,希臘一位詩人提妥斯(Tyrtaeus)曾寫到:「為國犧牲何其甜蜜和榮耀(dulceetdecorum est propatriamori)」!好一個「甜蜜和榮耀」!今天,我國軍人午夜夢迴時,回想國家為他們設立的制度和福祉,心中會否一絲絲甜蜜與榮譽感?國家和社會捫心自問後,會否給與一個截然的「肯定」答案?」[20]
本號解釋的作成,本席對國家美意「功虧一簣」感到遺憾!對於老舊眷村以及原眷戶,這些行將走入歷史的記憶以及凋落的族群,國家為何不全面讓其享有「苦盡甘來」的「遲來幸福」?國家若能力所及,卻吝而為之,是否有負軍人及其軍眷對國家數十年來的崇仰與期待乎[21]?
末了,老眷戶們,在你們必須被驅離原已破舊落敗的棲所之際,除了懷有一連串過去生活「苦樂交集」的回憶外,恐怕已身無長物。本席慨嘆力不足回天,只能默頌一段德國大哲學家尼采的「自高山上」詩文,為你們送行與祝福:
「昔日的朋友,看啊,現在你們黯然神傷,滿懷愛與驚恐!不,走吧,別憤怒!你們不能在此安身立命。
你們必須再往遙遠、充滿冰雪與岩塊的國度拓荒去!做為一個人,你必須像獵人般,又需靈巧如羚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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