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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5號
公佈日期:20141024
 
解釋爭點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
 
 
重點提示
三、葉百修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本件解釋多數意見未就聲請人及其原因案件以外之其他人民之確定或審判中之非原因案件,如何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及本件解釋予以進一步闡明,以及本院有無採以定期失效之外其他解釋方法之可能,實為德不卒,爰提出協同意見如后。

要旨 內容
審判中之原因案件,應與確定之原因案件同受本件解 應與確定之原因案件同受本件解釋效力所及 若係由個別案件審理中之法官,以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解釋,自應同受本件解釋之效力所及,法院應於審理之個案中,於本院作成解釋後,於案件恢復訴訟程序而直接適用本院解釋。
非原因案件之確定裁判 非原因案件之確定裁判 非原因案件之確定裁判,似應有聲請再審之可能性
  1. 就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所稱「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以及植基於憲法解釋所維護之憲政秩序,於涉及人民重要權利之保障,以及法秩序之安定性兩者間之利益權衡,法院於人民就非原因案件之確定裁判,依據本院解釋,就其裁判所適用之違憲法律或命令,仍應予以審酌其個案事實,似不宜一律以非本院解釋之聲請人而駁回其個案救濟之再審可能性,
  2. 如此應可對人民於同一憲政秩序下同受憲法之保障,更形周延,而不使本院解釋單純成為人民聲請解釋之「獎勵」,並進一步貫徹法治原則,確保於抽象違憲審查制度下,本院解釋效力之一致性。
審判中之非原因案件 審判中之非原因案件 審判中之非原因案件,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 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 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俟立法 機關修法後適用新法規定
  1. 法官於審判中之案件,雖非原因案件,但對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其合憲性既經本院解釋所為違憲之認定,尚難謂業已「正確適用」憲政秩序下之法律或命令,特別是涉及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若仍以定期失效之解釋方式,而無視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精神,非但將陷法官於個案審判之不義,亦將對憲法規範之正當性造成負面影響。
  2. 是就審判中之非原因案件,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俟立法機關修法後適用新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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