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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公佈日期:20140606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註腳】
註一:本號解釋首先引用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如下:「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而後引伸如下:「申言之,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其中「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這段文字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無,其論述隱含自前段為反面解釋,框限司法院之釋憲權的意思。
註二:本號解釋理由第二段「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即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混合之兩票制。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區域立法委員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前段規定,採行單一選區制選舉,每選區選出立法委員一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部分,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後段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有百分之五之席次分配門檻,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單一選區之區域選舉結果與政黨選舉票之選舉結果分開計算兩類立法委員當選人名額(其計算方式以下簡稱並立制,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出版之國民大會會議實錄第三O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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