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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公佈日期:2014/02/19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不違憲。理由:
  1. 法規變動而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應考量人民對舊法之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並權衡公益必要性。
  2. 系爭規定僅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支領月退 ( 或擬領 ) 人員間續存之法律關係,減損其利息或可預期之利益,且對已簽約未到期之優存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3. 原有之優存措施實施已久,公教人員客觀上可預期將繼續施行,且已成生活規劃重要考量,其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惟迄至 95 年,公教人員待遇及退休所得已大幅提昇,整體社經環境與制度設計之初已有極大差異,為解決退撫新制所生問題、避免財政嚴重負擔而排擠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兼顧財政永續運用,修訂系爭規定確有公益考量。且優存制度性質屬政策性補貼,所訂所得替代率已納入承受能力差異。衡酌欲達成之公益與退休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系爭規定所採措施未逾必要合理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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