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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公佈日期:2014/02/19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二、陳春生大法官提出、李震山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本號解釋理由書提及「系爭規定亦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此一宣示乃具重要意義

要旨

內容

從「環境」之永續發展至總括之「國家行為」須考量永續發展-包含本件財政上之永續發展

  • 本件關於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系爭規定,其爭議來自於我國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制度,其優惠存款之計算,因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在民國八十四年有一制度上之改變,即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金之準備,乃完全由政府採取隨收隨付之處理方式,採所謂之恩給制。
  •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金之準備則採取共同提撥之制度,亦即,過去退休金之給予完全是依照本俸,而公務員之待遇有本俸及專業加給,舊制係按本俸依照年資去計算退休金,但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新制是按本俸之二倍給予,因為公務人員平時都在提撥退撫基金。
  • 但民國八十四年採行新制時,對過去之優惠存款制度,未作通盤配套之適當處理,導致政府財政負擔逐年加重,例如民國一0一年政府為優惠存款支出之金額為八0一億,民國一0二年為八0七億,至高峰期,政府所支出之利息補貼,可能高達八百億至九百億之間。
  • 此牽涉外國學界所主張之國家財政預算上之永續發展與世代契約(正義問題)。
  • 因此本號解釋理由書提及之「系爭規定亦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具有重大意義,值得注意。
  • 蓋從國際上之發展趨勢,關於環境之永續發展,已走向總括之國家行為須考量永續發展,而不以環境保護為限。
  • 德國基本法第二十 a 條規定,國家為達成對下一世代之責任,在憲法秩序範圍內,經由立法依照法律及法之基準,透過執行權及裁判,保護自然之生命基盤。
  • 德國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德國聯邦眾議院,包含各黨派超過一百位以上之年輕議員,提出「代際正義法」之修憲草案,其中草案第二十 b 條之立法理由為:基本法第二十條定義社會國原則,其來自基本法第二十 a 條所受保護之領域,應加以補充。換言之,吾人認為,包括財政、教育、文化、高科技運用、及少子化與高齡社會現象之領域,國家均應考量其永續發展及代際正義。

從國家行為之永續發展考量至代際正義(世代契約)之考慮

  • 德國二00六年之修憲草案理由中指出,作為永續概念之一部分的「代際正義」概念,乃聯結本世代與未來世代生存機會之必要。本世代之形成空間必須與未來世代保持平衡。國家因此有義務,在其行為過程,亦須保護未來世代之利益。
  • 至於具體地有哪些領域須考量世代契約或代際正義?本席過去曾主張,除環境保護外,於財政、高科技運用、低生育率與高齡社會方面及教育文化方面,亦有隔代正義問題。
  • 以低生育率與高齡社會方面為例,德國學者 Peter Häberle 認為,國民中,年輕者與高齡者之間,亦存有世代契約。
  • 契約之觀念,係以契約作為確保當事人間正義之手段。此一手段,從時間進行角度觀之,於世代間也必須履行正義。
  • 因為年輕者也會老去,年老者也曾年輕過,年老者於年輕時擔負過對年長者的保護之責任,同樣地,現在之年輕人將來年老,下世代之年輕人對之亦負有保護義務 。一般而言,問題在於如何經由制度建立世代間之正義。
  • 本號解釋並未明白表示採取解釋理由書中所引財政部函,指出「系爭規定係為處理此種不合理情形,避免……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之見解,殊為可惜!因此一見解,正與外國趨勢接近,例如瑞士、德國有些邦之憲法,明定世代契約之精神 。尤其二00六年,德國國會議員超過一百人提出基本法(憲法)之修正條文,於條文中明揭,其標題則為代際正義(或世代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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