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公佈日期:2014/02/19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三、代際正義之憲法論據:美國憲法前言首即提及:「吾等美國人民,為建立一個更完善之聯邦,樹立公平之司法制度,保障國內治安,籌設共同防衛,增進全民福祉,使吾等及後代子孫,永享自由之幸福,乃制定並確立了這一部美國憲法。」[5]其所稱「吾等及後代子孫」(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永享自由之幸福,或可認為寓有代際正義之旨。[6]我國憲法雖未明文提及後代子孫,然憲法前言所提及之增進人民福利,解釋上應不限於現今世代人民之福祉,而應包含後世子孫之福祉。雖然我國憲法諸多基本權之規定顯然係針對現今世代而為規範(包括人民之身體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會及結社自由等,均非直接適用於未來世代),然如謂憲法僅保障現今世代,而可完全不顧後世代之永續生存與發展,亦屬不可思議。未來世代之保護,如在憲法上毫無地位,則將無由從國家與社會之延續與長遠發展對法律或政策加以檢視或導正。在憲法具體條文中,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應可引申作為後代子孫之生存與發展亦應予以兼顧之較直接及明確之依據。
四、代際正義之憲法上性質:本席認為,代際正義並非政治性語言,亦非抽像而無法具體化之憲法理念,而應有其明確之憲法上地位。[7]其在憲法上,雖是否如同基本權利之規定,得由人民具體援引及主張,仍有待憲法持續發展予以肯定,然其既可由憲法前言以及第十五條加以引申,自屬重要之公益。故代際正義在憲法上縱尚非憲法具體列舉之基本權,最少具有極高之公益性質。在進行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以增進公共利益而限制憲法上自由權利之必要性之審查時,自應對代際正義賦予較高之權重。亦即法規之制定或變動,雖限制人民權利或侵害人民之信賴,倘若其目的確係在維護代際正義,而非以代際正義之名以達成其他目的,則不應貿然認其限制或侵害構成違反法律不溯既往或信賴保護等憲法上原則。
五、係爭規定確有代際正義之重大公益:公教人員長期任職直到退休,奉獻其人生最精華歲月,對國家社會確有重要貢獻。其退休後之待遇,國家自應給予完整之制度性保障。然現今國家財政日趨困難亦屬事實。財政資源雖可能因開源及適當管理而增加,但亦非可無窮盡使用。且國家不同事務之支出亦有相互排擠作用。如非節制利用,導致國家財政枯竭,甚至舉債用於非生產性支出,使後代子孫背負巨額財政負擔,均非現今世代所應為。財政困窘而未嚴格採行節流措施,亦與公益不符。本席認為主管機關有關國家財政困難及代際間權益平衡之論述,有其說服力。且本席以為,此種論述,在憲法上亦可獲得支援。此為本席認為係爭規定並未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之最重要理由。在考量係爭規定並未完全取消具有新舊制年資公教人員之優惠存款,而僅以有限的程度限制其得存款之額度等因素下,本席同意係爭規定並未違反憲法法律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註腳】
[1]該額度係經公教人員退休時之主管機關(銓敘部或各地方政府教育局)核准。
[2]按退休所得之概念較退休金為廣,包括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明定之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及年終慰問金等項目。
[3]Eco Justice Collaborative, Living Responsibly for the Earth and AllPeople.http://ecojusticecollaborative.org/issues/climate-change/intergenera tional-justice/.
[4]Pieter Vanhuysse, Measuring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 Toward a Synthetic Index for OECD Countries, included in 「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 Aging Societies: A Cross-national Comparison of 29 OECD Countries 」, edited by Daniel Schraad-Tischler and Najim Azahaf (2013). It is available at http://www.sgi-network.org/pdf/Intergenerational_Justice_OECD.pdf.
[5]「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6]Edmund Burk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The Stewardship Doctrine: I. Historic Overview;http://www.conlaw.org/Intergenerational-I.htm.
[7]實證上代際正義具體表現於憲法條文或意旨之例,已可見出現在環境權及社會權的情形,例如德國基本法第20a條規定:「國家有責任,在合憲秩序範圍內,經由立法以及根據法律及法之規定下,由行政與司法為未來世代保護自然生活基礎及動物。」或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從世代負擔的角度審查社會保險(尤其年金製度)問題等,此部分亦涉及與本件情形相同的財政處理及避免債留子孫的重要考量。參見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臺北市:元照,2007年9月二版,頁312-316;李震山,〈憲法保障後世代人嗎?—軍公教退休金優惠存款與代際正義〉,《月旦法學教室》,第40期,2006年2月,頁6-7;孫迺翊〈從社會保險之財務處理方式論世代負擔之公平性問題〉,《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臺北市:元照,2002年7月,頁465-496。
 
<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