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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公佈日期:2014/02/19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三、係爭規定係為解決辦理月退休者,因法定退休金加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後,發生所得替代率過高之不合理現象
按公務人員、教職人員(下稱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因八十四年七月、八十五年二月新制之實施,使其等退休所得有完全按舊制或新制或兼具新舊二制計算之三種情形。其中依照舊制年資計算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金,均以百分之十八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為退休給付之一部分;以新制計付之一次退休金暨公保養老給付金,則無優惠存款規定之適用。又法定月退休金係依最後在職之同等級現職待遇計算,隨公教人員待遇之調整而調整,致部分兼具新舊制年資之月退休公教人員,加總計算其每月法定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等之總退休所得,不僅有所得替代率偏高,且有超過現職人員每月所得之不合理現象。制度設計造成公教人員群體間之不公平,人才久任困難,此退休給予之內涵,即應修正。主管機關銓敘部檢視退休給予,認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為造成此不合理現象之主因,而增訂係爭規定[2],俾有助於公教群體之合諧。
四、依係爭規定實際調降之幅度不高,且未依實得之優惠款利息做比例性之調整,無法完全達成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之目標,亦無助於不同職業族群間之衡平性及降低對其等被剝奪感
依係爭規定降低退休所得之對象,限於兼具新舊制年資之選擇月退休,且其退休所得替代率逾越一定百分比者。其調整範圍限於依舊制計算之公保養老給付得以優惠存款之額度,因此依舊制辦理一次退休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金得優惠存款之金額並未變動。又僅具有舊制年資之已辦理月退休者或僅具有新制年資之現職及已退休人員,亦無係爭規定之適用。調整對象及範圍,有所選擇,調整之結果使各該受影響之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仍達同職等在職人員現職待遇之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七點五。再審酌依係爭規定所為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計算式,作為分母之現職所得,由不含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擴大為每月薪資(本俸、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加計職務加給),以及十二分之一之一點五個月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暨一萬六千元元之休假補助費,實質減低應調降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額,尤其對於高階者影響不大,甚至未作任何調整。除與係爭規定所欲達成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之目標有段距離外,亦無助於不同職業族群間之衡平性及對其等被剝奪感之降低。
五、公教人員對于于公保養老給付金,無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之選擇權
所謂具體表現其信賴,係指對依舊法規已建立或得建立之生活秩序之信賴而言,並不含括因法規變動而需依新法規建立之新秩序之信賴。公教人員退休時,因養老保險金給付條件成就,即由公保承保單位(前為中央信託局,現為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一次給付全額退休養老保險金,退休人員並無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之選擇權,而是有權決定是否將此一次給付之公保養老保險金提出或存入優惠存款帳戶提取利息。理由書第五段為關於退休公教人員對於優存要點,所提供之優惠存款措施,在客觀上已具體表現其信賴之論斷,惟其中「尤其於面臨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之選擇時,亦必然以此為其計算比較之基礎」等語,係誤以公保養老給付亦得為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之選擇之論述,併予指明。
綜上,係爭規定固然影響部分公教人員關於公保養老給付金得全額辦理優惠存款之信賴利益,然因其繼續存在欠缺合理性、正當性,係爭規定基於公益之考量而為調整,其適用對像,範圍及所採取之措施,並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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