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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6號
公佈日期:2013/12/27
 
解釋爭點
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一至三倍,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舉行之第一四一三次會議中,就(一) 1. 金馬旅行社公司、 2. 莊水池即日新營造廠、 3. 冠堤公司、 4. 發美營造公司、 5. 典林營造公司、 6. 福臨公司,分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及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法政決字第0九三00四一九九八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二)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為審理同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一二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件,認應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合計七件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一六號解釋【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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