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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1號
公佈日期:2013/07/31
 
解釋爭點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案情摘要
(一)藥師楊岫涓等 4 人各登錄一處藥局執行業務,嗣申請支援他處藥局,均因藥師法第 11 條 (下稱系爭規定) 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而遭否准。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敗訴確定,乃分別主張系爭規定及相同意旨之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100年4月1日衛署醫字第 1000007247 號函 (下稱系爭函釋)違憲,聲請解釋。(二)醫師劉泓志認衛生署不修改系爭規定,卻命健保局編列預算鼓勵藥師可居家照護及義診,導致其可領得之醫療給付降低,損其財產權,提起國賠訴訟敗訴確定後,主張系爭規定內容不明確且不公平違憲,聲請解釋。(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於審理案件時,依其合理確信認所應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亦聲請解釋。

大法官就各案受理後合併審理,於本年6月13日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今日作成釋字第 711 號解釋,宣告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而違憲,應屆1年時失效;系爭函釋亦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應不再援用。理由:(一)對於執行職業自由限制,以追求公益且所採手段確屬必要者,始符憲法比例原則。(二)系爭規定以確保醫藥管理制度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資源,維護用藥安全等公益考量所為之限制,目的雖正當,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三)系爭規定未於藥師無違前揭目的情形下,或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四)系爭函釋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藥師法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此外,解釋亦說明,系爭規定與其他醫事人員法規有異,係立法者衡量醫事人員職業性質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不生牴觸平等原則問題。又聲請人其餘違憲主張,因未具體指摘,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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