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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7號
公佈日期:2012/12/28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高中以下教師敘薪,未以待遇相關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違憲?
 
 

「重要事項保留」旨在維護立法權力,非為課予立法義務

1. 所謂「重要事項保留」理論,一稱「重要性理論」,指「凡立法者認為重要之事項,即得立法加以規定」。一般舉「重要事項保留」理論乃為說明我國現制並無所謂「行政保留」事項,以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相區別。按法國憲法先於第三十四條第二、三、四項列舉「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範圍」(法律保留事項),繼於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非屬憲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舉之範圍,概屬命令之範疇(命令保留事項)。行政機關之「命令保留」與立法機關之「法律保留」,遂成「分庭抗禮」之勢。故「重要事項保留」理論原在維護「立法權」,避免「行政權」之攘奪,以貫徹「依法行政」的原則 。
2. 茲依本件解釋,凡屬(大法官認為)重要之事項,立法者即有立法之義務;其不立法,即屬違憲。如此之「重要事項保留」遂由「維護立法者的立法權力」,質變為「課予立法者以立法義務」。此不啻為對「重要事項保留」之嚴重誤解!
3. 所謂「法律保留」依其法源,可分為「憲法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之「憲法上法律保留」與「法律規定應另以法律定之」之「法律上的法律保留」兩種。但僅「憲法上法律保留」能課立法者以立法之義務,至於「法律上的法律保留」,例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以及本件解釋理由書第三段所引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迄未施行之教師法第二十條所謂「教師之待遇,應以法律定之」等,乃立法者的自我期許,並無法律拘束力,遑論作為「違憲」的依據。

「權力相互尊重」與「權力相互制衡」乃「權力分立原則」不可偏廢的兩個面向

1. 本件解釋最值商榷者,乃在於多數大法官關於釋憲機關的角色認知。本來,所謂「重要事項保留」理論,應由立法者判斷何為重要事項,進而制定法律予以規範,並就其立法結果或不立法之懈怠,向人民負責—人民得以選舉、罷免、創制或複決等途徑,使立法者負起政治責任。
2. 茲本件解釋以「事涉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為由,宣告系爭敘薪辦法及說明「未經法律之授權」而違憲,並指示「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制定教師待遇相關法律,以完成教師待遇之法制化,屆期未完成制定者,系爭辦法關於上開教師部分之規定,失其效力」。此後大法官果將逕代立法者,判斷孰為「重要事項」?本席深信,為維繫權力分立原則於不墜,「權力相互尊重」與「權力相互制衡」必須兼顧。
3. 而今而後,凡大法官認為「重要之事項」,而「尚未完成立法」之過渡性、替代性命令(實際多至不可勝數),將一概宣告違憲,並使定期失效?何以本件多數不惜將本院釋憲六十餘年來辛苦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一舉扔進垃圾桶?何不循例 以「併此指明」之方式,督促有關機關儘速立法,而必以釋憲機關之威信作為賭注? 本件多數果真確信「重要事項法律保留原則」乃對治「立法懈怠」之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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