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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3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公益團體醫院為符免稅條件選擇全額列資本支出者,否准嗣後提列折舊扣減應納稅額,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一年十月五日舉行之第一三九四次會議中,就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代表人黃忠臣為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六號、第三一0三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一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三八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二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六號、一00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二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賦稅署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四0四三號函,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七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0三號解釋【財團法人醫院固定資產支出提列折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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