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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3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公益團體醫院為符免稅條件選擇全額列資本支出者,否准嗣後提列折舊扣減應納稅額,違憲?
 
 
本件違憲爭議實源於所得稅法對公益團體所得免徵所得稅之規定。為落實立法意旨、兼顧鼓勵從事公益及租稅公平之考量,被授權訂定免稅適用標準之行政院,先開放公益團體同時從事收益活動,再明確排除其營利所得之免稅;且為促使公益團體集中其資源投入於符合創設目的之活動,並儘量降低營利所得於一定比率範圍內,而設有收支比之管制。此一管制對於主要活動為單純公益之團體,在免稅上已造成諸多困擾。而對本件解釋涉及之醫院而言,一則對於其投入公益原已處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高度管制下,二則均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為主,公益與非公益團體之醫院間存有直接競爭關係,使得此一管制之操作極易影響租稅公平與競爭中立。主管機關允宜就此一併檢討,併此指明。
至聲請人指稱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八八號判決援用系爭決議3,並據以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上開判決並未援用該決議,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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