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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5號
公佈日期:20170208
 
解釋爭點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憲法第7、19、23條(36.01.01)
  2.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
  3. 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
  4. 司法院釋字第590號解釋
  5. 司法院釋字第682號解釋
  6. 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
  7. 司法院釋字第607號解釋
  8. 司法院釋字第615號解釋
  9. 司法院釋字第625號解釋
  10. 司法院釋字第635號解釋
  11. 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
  12. 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
  13. 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
  14. 司法院釋字第693號解釋
  15. 所得稅法第4條、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類、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105.07.27)
  16.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17. 財政部(74.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財政部(102.11.4)台財稅第1020014746號函
  18.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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