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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5號
公佈日期:20170208
 
解釋爭點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什麼是量能課稅原則?
  1. 量能課稅原則是指依據個人的稅捐負擔能力而計算課徵稅捐的原則,屬於稅法的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原則,可以說是如同私法自治原則在私法中的地位一般。
  2. 至於什麼是稅捐負擔能力,雖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但是依照多年來國內外稅法學說發展出的一些量能課稅的子原則來看,理論上已可以具體化說明稅捐負擔能力,例如客觀淨值原則或主觀淨值原則。
什麼是客觀淨值原則?
  1. 客觀淨值原則指的是,所得額(稅基)的計算,必須以客觀的淨額為基準,而所得淨額的計算,係以總收入,減除納稅人為獲取這些收入所必須支出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本案是大法官第一次依據客觀淨值原則意旨而作的解釋。
  2. 附帶提一下主觀淨值原則,這個原則指的是所得額 (稅基)的計算,除了應先依客觀淨值原則計算外,也應該 減除納稅人為維持其自身及其家庭生存需求所必須的支 出後的餘額,因為這個餘額才是納稅人可以自由支配處分 並有能力繳納稅捐的所得額。釋字第 701 號長期照護醫藥 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即是依據主觀淨值原則意旨而 作的解釋。
什麼是租稅法律主義?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要求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的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這個原則,被稱為租稅法律主義或稅捐法定主義。
財政部所作成的函釋(解釋函令)法律性質是什麼?會不會違背租稅法律主義?
  1. 租稅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可能鉅細靡遺,因此,財政部即租稅法律的主管機關在職權範圍內適用各該租稅法律規定時,有權作成必要的釋示,實務上常見以函的方式發布。這些解釋函令,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性質上屬於解釋性的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參照)。
  2. 這些解釋函令如果秉持憲法原則,不違反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且符合各該租稅法律之立法目的,不會被認為違背租稅法律主義。
法官可以聲請解釋憲法嗎?有法律的依據嗎?有無要件的限制?
  1. 82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原來只有終審法院的法官可以聲請解釋憲法。
  2. 84 年 1 月 20 日司法院公布的釋字第 371 號解釋,則賦予各審級法院法官都有法律違憲審查聲請權。關於法官聲請的程序要件,大法官在 93 年公布的釋字第 572 號解釋及 94 年公布的釋字第 590 號解釋有所補充,可整理成以下 3 項:
  3. 法官必須有原因案件裁判上的先決問題;
  4. 法官必須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
  5. 法官必須提出客觀上形成合理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
在釋字第 590 號解釋文已明白指出辦理刑事、行政訴訟、民事及非訟事件的法官均有聲請權,行政訴訟法則在103 年修正增訂第 178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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