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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5號
公佈日期:20170208
 
解釋爭點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資料來源:財政部於106年1月19日提供
表2:薪資所得如採實額扣除,可能發生費用之估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於106年1月19日提供
[1]請見106年1月17日說明會陳明進教授書面意見;〈薪水族好苦 占綜所稅所得72.67%〉,自由時報105年7月25日報導,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14388(最後參訪日:106年2月6日);洪敬舒〈淺析綜合所得稅的租稅不平等與社會不公〉,《社區發展季刊》,151期,頁226,頁231(表3)、232(表4)(2015);侯永盛,〈104年稅收徵起情形〉,《財政園地》,38期,頁12,12(表1)(2016)。
[2]表1係以103年度薪資所得申報統計資料,按104年度稅率級距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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