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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5號
公佈日期:20170208
 
解釋爭點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四)本席認為:我國目前之現況,所得稅之最大來源為綜合所得稅,並為國家最大金額之賦稅收入,且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之薪資所得占各該年度各類所得總額之比例均超過70%,[1]其為不合理至明,自應由稅捐主管機關即行檢討現行諸多免稅或減稅措施是否合理及是否因而擴大所得不均而予改善,才是當務之急。又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暨其相關各年度費用標準,是否過於寬鬆,以致(1)是否原非直接必要之費用,亦因稅捐稽徵機關未落實查核,甚至不斷擴大書面審查,而得以被不當列計作為費用扣除;(2)就執行業務所得部分:所得認定標準是否太低、費用扣除標準是否太高,故原應以記帳為原則者,乃竟反轉而以記帳為例外,以致二者均嚴重背離所得稅法之客觀淨值原則本旨,並因而已造成稅基流失,形成稅賦不公之現況。此種情形無怪乎被歸類為薪資所得者難予甘服,而有不平之鳴。就此種不當之現況,稅捐稽徵機關自亦應即行檢討改進,才能擴大稅基,改善所得不均、縮小貧富差距,以維社會安定、民主發展與人權,此方為正辦。本件解釋多數意見由單面切入,以本件解釋文要求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結果,如因稅捐稽徵機關人力不足,而仿執行業務所得之例採年度費用標準扣除法應對之,則將使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實務之不當處理,蔓延至薪資所得稅之徵起,此為本席最不樂見及憂心之處。
二、就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函釋部分言:
本席認為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應為具專門知識經驗能力之專業人士,且因其未如專任教師般受保障,故其與執行業務人員性質相類似,從而應認為大專院校兼任教師之鐘點費為執行業務所得,較為合理,即上開函釋內容應有可議,理應由主管機關另為檢討修正。此外,諸如專家學者應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邀請演講、出席會議,接受諮詢、發表意見所領取之演講費、出席費;或為各級法院或調解機構辦理調解、鑑定等事務所領取之費用,也均應屬執行業務所得,而應非薪資所得,較為合理。主管機關允宜重新全盤檢討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之分類。
三、本席衷心期盼行政、立法機關能即依前述國際獨立專家之建議及意見,確實檢討現行稅法規定,以改善我國所得嚴重不均之不當現況,以免危及社會安定等,則國家幸甚!全民幸甚!
四、因對本件解釋全部無法贊同,爰提出本件不同意見書。
表1:薪資所得如採20%固定比例扣除之稅收影響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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