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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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7/06 |
解釋爭點 |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 |
四、系爭規定前述差別待遇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無牴觸 系爭規定以上開醫療院所作為得否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分類標準,旨在避免浮濫或淪為規避稅負之工具;抑且,因全體納稅義務人之醫藥費支出,數量眾多龐雜,而稅捐稽徵機關人力有限,逐一查證不易,為使稅捐稽徵機關正確掌握醫藥費用支出,考量上開醫療院所健全會計制度具有公信力,有利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而就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額須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者為限始准予減除(財政部九十九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O九九OO一八一二三O號函與本件解釋解釋理由書第四段參照),上述差別規定之目的合憲,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有合理之關聯,尚無牴觸憲法平等原則。退萬步言,縱依多數意見,本件應採較嚴格之審查密度。惟查九十四年間,全國合法醫療院所之數量共有一萬九千四百三十三家,而加入健保特約者已達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一家[20],符合特約資格者之比例占百分之九十二點二七,且分布於各縣市,可謂相當完整、普遍。況未加入健保特約之合法醫療院所,其會計紀錄如完備正確,亦可報經財政部認定,即屬於系爭規定之醫療院所。據財政部稱,實務上並無向該部申請認定會計紀錄遭否准或不予認定之案例[21],是不合系爭規定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比例小,或係會計紀錄非完備正確者,或係醫美、健檢等高收費之醫療院所,是故受長期照護者選擇前往系爭規定之醫療院所醫療並無困難,無多數意見所指受上開醫療院所分布情形之侷限,不得不選擇至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情狀,此由原因案件並無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亦可資佐證,是系爭規定所採前述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無實質關聯而牴觸平等原則。 五、本件解釋可能造成助長不當規避稅捐或所得較高者少繳稅之結果,並產生新差別待遇 如依多數意見,付與上開少數未符合資格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均得列舉扣除,毋寧變相鼓勵納稅義務人透過與該會計不佳之機構合作,浮濫取得醫藥費收據,加以不當規避稅捐;此外,伴隨著高級醫療服務而來之高消費,並非尋常人家所能負擔,自當係高所得者所得享受。此際,若將富者所支出之高醫療費通通納入扣除額,亦形同所得較高者可少繳稅之不當結果。另本件解釋限於受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是受長期照護者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可列舉扣除,非受長期照護者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情形相同卻不得依本件解釋列舉扣除致產生新差別待遇,殊非妥適。 參、立法展望 一、長期照護之需求日益增加 查有下列三大因素[22]: (一)人口結構改變 據研究,於一百三十二年,臺灣六十五歲以上人口比例將從九十五年之百分之九點九增加到百分之三十七。其中,平均餘命增長、婦女總生育率下降、有偶率下降、遲婚、晚育以及少子化趨勢皆係影響人口結構因素。 (二)疾病型態改變與失能人口快速增加 依照衛生署九十六年統計之臺灣地區主要死亡原因顯示,國人十大死亡原因之疾病類型多屬慢性疾病,而長期照護需求有很大之因素即係導因於慢性疾病所引發之不同程度之失能。 (三)社會變遷 在過去,源自於傳統文化規範與性別角色期待等因素,女性向來被視為是家庭主要照顧者,隨著社會環境變遷,女性受教育比例逐漸提升、女權意識高漲、家庭結構從三代同堂之大家庭轉變為核心家庭,以及女性勞動參與率之逐年攀升等各項因素影響之下,家庭中之照護人力已經不再單純只由女性來承擔。申言之,於社會變遷下,傳統位居照護功能主力之家庭資源明顯萎縮。 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九十九年常住人口長期照護需求者概況」[23]之統計可知,全臺灣需長期照護之人口已達「四十七萬五千一百二十一人」;甚者,學者預測[24]至一百十五年全部長期照護需要人口數將增加到四十 五餘萬人,合計約一百十四點九萬人,而估計至一百三十五年為止,長期照護需要人口將再增加五十四萬人,達到總計約一百六十八點九五萬人。綜上,我國長期照護之需求可謂日益增加。 二、長期照護所生費用非僅為醫藥費 長期照護雖與醫療服務關係密切,惟非僅係醫療照護之延伸[25]。簡言之,長期照護係「以生活照顧為主,醫療照護為輔」;依前述,目前接受長期照護之民眾,其主要疾病診斷多以腦部疾病、心臟血管疾病及骨骼系統疾病等慢性疾病為主;此類病人之照護,因主要為慢性疾病,病情皆處於穩定狀態,其醫療費用僅佔總照顧費用之百分之十到十五,其餘開支皆以生活照顧為主[26]。是故欲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服務,實有賴於醫療、社會、保險等跨領域之協調與整合,因此,長期照護所涵蓋之範圍遠較醫療服務為廣[27]。 三、長期照護費用對較低所得者為生活沉重負擔,依現制卻無法減除,實有檢討必要 針對此種因長期照護所生之費用,其中非屬醫藥費部分,依現行所得稅法,不能以醫藥費列舉扣除。對較低所得者,此為生活重大負擔,宜考量在財政可能範圍內,增列為「特別扣除額」項目,使稅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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