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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8號
公佈日期:2012/03/23
 
解釋爭點
1. 貨物稅條例規定彩色電視機應課徵貨物稅,違憲?
2. 財政部令以顯示器及調諧器二者未併同出廠,即非應稅之「彩色電視機」範圍,免徵貨物稅,違憲?
 
 
解釋要旨
系爭規定及財政部函令均不違憲。理由:
1. 立法者選擇對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寓有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考量,未逾立法裁量範圍,並非恣意,系爭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
2. 財政部函令並未不當擴張應稅貨物之定義,又未對其他情形造成差別待遇,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原則。
3. 惟鑑於彩色電視機相關產品日新月異,主管機關宜考量貨物稅性質,以及消費大眾對於單一或組合產品於出廠時主要功能之認知等,訂定更明確之課徵貨物稅認定標準,以利遵行。
4. 前揭貨物稅條例處罰規定不違憲,已經第 697 號解釋在案,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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