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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4號
公佈日期:2011/12/30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3) 本件多數意見宣示之分析架構實際已經棄守「目的合憲性」審查,僅存一元分析
  A. 本件多數意見所宣示之平等權新式「中標」表面上雖仍維持「二元結構」 -- 法規之差別待遇須為追求「合憲之目的」,且所採取之「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惟其實際操作時業已棄守「目的合憲性」審查,而直接進行「手段與目的關聯性」審查。解釋理由書第四段即為證明。
  B. 該段伊始僅「確認」系爭規定之目的:「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之年齡作為分類標準,旨在鼓勵國人孝親、課稅公平、徵起適足稅收及提昇稅務行政效率」,但對該等目的是否及如何合憲,全然未置一辭,旋即進入(系爭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關聯性」之審查!此舉不僅證實了本席前文之批評 -- 所謂「合憲之目的」無力承擔「中標」裡「目的合憲性」審查應有的過濾、篩選機能;並使多數意見不自覺地陷入「一著錯、滿盤輸」的困境!
(4) 按多數意見宣示之分析架構論證,本案毋寧應獲致「合憲」之結論
  A. 多數意見認為系爭差別待遇手段與其他三個立法目的之達成間,皆欠缺實質關聯。其中,系爭差別待遇手段與「鼓勵孝親」及「課稅公平」兩目的之達成間甚至欠缺「合理關聯」(故謂「與……有違」、「難謂合於……」)。因此,真正值得審究者,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或稱「降低稅務稽徵成本」)一項而已。
  B. 平心而論,系爭規定之所以設定「年齡限制」,主要乃為「降低稅務稽徵成本/提升稅務行政效率」。蓋 20 歲至 60 歲之人口占全國人口之絕大多數,如未有系爭之年齡限制,彼等即得主張適用系爭規定免稅;稅務機關為防杜弊端,勢需逐案查核是否「確無謀生能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等,稅務稽徵成本必然遽增。
  C. 所謂「手段與目的關聯性」即「手段達成目的之有效性」。系爭差別待遇(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之年齡限制)使絕大多數人無法主張受扶養之免稅額,確實可以省去許多稽查工作,有效地「降低行政成本」。故採取系爭差別待遇(前述年齡限制)與達成「降低稅務稽徵成本/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之目的間,確實存有「實質關聯」!
  D. 多數意見固謂:系爭差別待遇(年齡限制)「並無大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之效益」,恐與常人之判斷有違。至此,多數意見棄守「目的合憲性」審查,僅論「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審查之後果已然浮現:即便將審查基準提升至「較為嚴格之審查」(中標),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有實質關聯」(而非僅「合理關聯」),系爭差別待遇手段仍能通過審查而「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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