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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4號
公佈日期:2011/12/30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3. 前開多數意見任意變更本院關於平等權「中標」審查內容,至少有 5 項錯誤:
(1) 「合憲之目的」乃統合性的上位概念,不能與分殊性的下位概念混為一談
  A. 以本院前此多號解釋所建立的「合理審查基準」(「低標」)為例,旨在探問:系爭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為追求「合法之公共利益」( a legitimate / permissible public interest ), 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合理之關聯」( rationally / reasonably related to )。亦即,差別待遇之目的須為「合法之公共利益」始能認為「合憲」,而差別待遇手段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須有「合理之關聯」始能認為具備「一定程度之關聯」
  B. 本院釋字第 682 號解釋所謂「較為嚴格之審查」(「中標」)則在進一步探問:系爭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 a significant / important public interest ),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實質之關聯」( substantially related to )。亦即,差別待遇之目的須為「重要公共利益」始能認其為「合憲」,而差別待遇手段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須有「實質關聯」始能認其具有「一定程度之關聯」。
  C. 本此理解,前揭本件多數意見以「合憲之目的」取代「重要公共利益之目的」,無異於「以問答問」(所謂「合憲之目的」即是「合憲之目的」),乃無濟於事(無法彰顯「中標」與「低標」於「差別待遇所追求之目的」上有何分別)!
(2) 輕率變更平等權「中標」審查內容,顯示多數大法官並不瞭解平等權分析架構「二元聯動」的特性
  A. 「目的合憲性」與「手段與目的關聯性」兩要件(分析元素)在實際操作時必須聯動,猶如水漲則船高,水退則船低,絕不能割裂操作。
  B. 本件審議中有謂「不確知德國關於平等權案件之審查,是否亦如工作權案件,就『目的合憲性』發展出不同的審查標準」,有謂「美國式的二元分析架構非其個人所偏好之論理模式」, 有謂「二元分析架構實際難以發揮審查、過濾的作用」,有謂「平等權審查與自由權審查不同,無需發展『比例原則』式的分析架構」,
  C. 在在顯示本院迄今使用之「二元聯動式平等權分析架構」殆屬「不知而行」之產物。無怪乎本案多數大法官率爾放棄原有「中標」審查架構,渾然不覺茲事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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