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8號 公佈日期:2009/12/11 解釋爭點 繼承開始於繼承編施行前,而得選定繼承人者,僅限施行前選定?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舉行之第一三四八次會議中,就鄭0和為繼承登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七二六號裁定,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六八號解釋。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