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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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9/10/16 |
解釋爭點 |
1.臺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就相牽連案件併案規定; 2.刑訴法重罪羈押、檢察官於審判中對停止羈押裁判抗告權規定,合憲? |
[6]本席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參照。 [7]英美普通法系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解,與歐陸法,特別是德國法上的法治國原則相當。不過德國文獻上,將法治國原則拉高,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貶抑為公正程序原則(fair trial)。 [8]Maunz(註2), 101/9; Maurer(註2), 495. [9]憲法法院曾經允許審判長可以分配法官,但是後來加上不可以任意為之的條件,分配的理由必須可以作憲法審查,再逐漸發展成要求法院訂定一般抽象的規定,目前德國法院組織法(GVG, 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第21g條第1項已予以規定。參考Maurer(註2), 495 f.; BVerfGE 18 (1965), 344, 351; 22 (1967), 282, 286; 69 (1985), 112, 120f; 82 (1990), 286, 361. [10]如果認為庭長的工作負擔因此加重,難道擔任庭長不正是因為有能力承擔更重的責任,而且現行分案要點中審核小組的立意,不正因為大小決定如果都要法官們一起作成,可能不切實際,也未必有利人民,且庭長們都歷練豐富,判斷能力較一般法官為佳之故? [11]參見釋字658、657、651、650、643、612、606、604、602、602、570、568、566、561、524、522、514、491、454、443、426、417、402、394、390、389、367、313、257等號解釋。 [12]主管機關為適用法律,基於職權而訂定命令,參見釋字571、543、532、519、505、464、431、425、363等號解釋;法院基於職權所訂定的命令,參見釋字557、400、350等號解釋。 [13]BVerfGE 19 (1965), 342, 348. [14]參見釋字第582號解釋、第631號、第636號、第654號解釋。 [15]參見許玉秀,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三),軍法專刊,第55卷第5期,2009.10,頁3。 [16]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3項規定:「被告有犯國際刑法法典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殺害特定種族、宗教團體或其他相類似團體成員罪)、德國刑法第129a條第1項、第2項且結合第129b條第1項規定(參與恐怖組織罪)、第211條規定(謀殺罪)、第212條規定(殺人罪)、第226條規定(重傷害罪)、第306b條規定(特別嚴重縱火罪)、第306c條(縱火致人死亡罪)罪之重大嫌疑,或有犯第308條第1項至第3項罪(引爆爆裂物罪)之重大嫌疑而致生危害於他人之生命或身體安全者,雖不具備第2項羈押理由,仍得命羈押。」 [17]橫跨刑法、特別刑法、環保法規、財經法規有42部法律,計有171條罪名,除一些金融犯罪、內亂外患罪、瀆職罪、軍人犯罪之外,大多屬於有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3條第1、2項、第104條第1、2項、第105條第1、2項、第106條第1、2項、第107條第1、2項、第113條、第114條、第115條、第120條、第122條第2項、第125條第2項、第126條第2項、第135條第3項、第161條第3項、第162條第3項、第173條第1項、第177條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183條第1項、第185條第2項、第185-1條、第185-2條第3項、第186-1條第2項、第187-2條第2項、第187-3條第2項、第189條第2項、第190條第2項、第190-1條第3項、第191-1條第3項、第195條、第222條、第226條、第226-1條、第231-1條第1項、第242條、第256條第2項、第257條第3項、第271條、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6條第2項、第291條第2項、第294條第2項、第296-1條、第299條、第302條第2項、第325條第2項、第328條、第330條、第332條、第333條、第334條、第347條、第348條、第353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31條第3項、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2項、第35條第3項、第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47條第2、3項、第48條第2項、第49條第2項、第50條、第53條第1項、第58條、第59條第3項、第63條第2項、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66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5條第3項、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2、3項、第20條第2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15條;水利法第91條第2項、第94-1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2項、第83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第9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3條、第94條、第95條第2項、第96條第2項;公民投票法第39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2項、第82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第25條、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2項、第90條第2項、第91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5條;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9條;共同管道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8條、第13條第3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3項;民用航空法第100條、第101條第3項、第102條第2項、第105條第2項、第110條第2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1項;森林法第51條第2項;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2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7條第2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1條第2項、第3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25-2條;信用合作社法第38-2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信託業法第48條、第48-1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0條;保險法第167條、第168-2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農業金融法第3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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