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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80號
公佈日期:2004/07/09
 
解釋爭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約滿收回須補償承租人等規定違憲?
 
 
註六:憲法第八條、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第四四三號等解釋參照。
註七:減租條例第二十條所謂出租人之續約義務,即出租人對於租約的繼續與否,並無置喙餘地。租期屆滿時,承租人可於一個月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續約登記,租約即繼續生效(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承租人若未及時申請續約登記,上述主管機關即予以註銷租約,但如承租人說明有繼續耕作事實,租約即得恢復,續約程序僅存在於承租人與主管機關之間。
註八: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公布施行之後,三七五租約即已銳減,因恐無法收回土地,少有地主願意出租耕地。
註九:BVerfGE 13, 261, 271(關於稅法案件); 18, 429, 439(關於戰爭受害人法案件); 30, 367, 387(關於聯邦補償法案件); 45, 142, 173 f. (關於歐體會員國間的穀物交易問題); BverfGE 88, 384, 403(關於利率調整法案件);95, 64, 86(關於國民住宅條例案件); 96, 330, 340(關於大學助學貸款法案件);陳新民,法治國家理念的靈魂-論法律溯及既往的概念、界限與過渡條款的問題,收錄於李建良、簡資修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二○○○年八月,頁五二-六八;李建良,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二十四期,二OO一年七月,頁八一;彭鳳至,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憲法地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四十八期,二OO三年七月,頁三以下;許玉秀,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四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
註十:BVerfGE 63, 343, 353(關於德奧法律協助條約); 72, 200, 241(關於所得稅法案件 ); 97, 67, 78 f.(關於所得稅法案件);李建良,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二十四期,二O一年七月,頁八一以下。
註十一:參見許玉秀,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四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德國學理及實務上之爭議與檢討,可參照陳新民前揭文(註九)。
註十二:本院依信賴保護原則審查過渡條款之最近解釋有釋字第五七四號、第五七五號及第五七七號解釋。
註十三:以可以事先預期為由,主張無信賴保護可言之見解,可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BVerfGE 88, 384, 404 f.,該判決曾經以兩德統一後,因應新的經濟體制和市場條件所通過的利率調整條例,是兩德統一時可以預見為由,認為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的利率調整條例並未違背不溯及既往原則。
民國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咨請立法院審議減租條例咨文:「關於收回自耕之限制,及承買(典)優先權之保障,旨在維護佃權使佃農逐步進為自耕農,二者均為減租保佃成敗之關鍵所在,土地法及台灣省所訂各項辦法,或未予規定,或規定不詳,至貽地主以逃避減租妨害佃農優先權之機會,因而業佃糾紛時起,法院受理是類案件,多依據民法及土地法判決,對佃農殊為不利,須另訂條例以補闕漏。」(參考立法院公報第二期及第三期合訂本,民國四十年九月三十日出版,頁四十至四十一)。足見租佃雙方對土地法的法確信尚屬薄弱,出租人對減租政策雖亦非甘心接受,卻已預見減租政策之不利後果,而佃農則已對減租政策的優惠待遇有所信賴。
註十四:立法委員自民國八十八年開始,已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陸續提出修正及清理租約法案,共有委員提案第二四五五號(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第三五二O號(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四O三七號(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一九三號(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及第四九八五號(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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