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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21號
公佈日期:1997/02/21
 
解釋爭點
國大正副議長得支給並兼任公職或業務?
 
 
解釋理由書
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規定,國民大會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副議長,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國民大會議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屬經常性之職位,與一般國民大會代表有異,自得由國庫支給固定報酬。至報酬之項目及額度,在合理限度內係屬立法機關之權限。本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號有關國民大會代表應否由國庫定期支給待遇之解釋,以及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均係在前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前所為,既未包括支給議長、副議長之報酬在內,是以立法院於審查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決議通過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之歲費、公費及特別費,與憲法尚無牴觸。惟今後修正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時,其有關議長及副議長之部分,自應予以明定,以為支給之依據。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既為憲法上之國家機關,對外代表國民大會,且屬經常性之職位,復受有國庫依其身分、職務定期支給相當之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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