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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3號
公佈日期:1994/01/14
 
解釋爭點
教育部就托兒所教保人員提敘,限制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發布之(七九)人字第二二O六四號函:「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並應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其就提敘以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者之服務年資為限,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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