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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15號
公佈日期:1993/03/12
 
解釋爭點
行政院及財政部就逾股票面額之溢額所得不予免稅之命令違憲?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楊建華 李志鵬 陳瑞堂 劉鐵錚 吳庚
一、本解釋爭議之重點,為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發行股票之溢額,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按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在揭示租稅法律主義。所謂租稅法律主義,固兼指納稅與免稅而言(釋字第二六七號解釋),但其主要意旨,仍在積極規定人民僅依法律始有納稅之義務,亦即必須先依法律規定有納稅義務後,方生應否免稅之問題,若逕謂法律並未消極的規定免予納稅,即謂人民有積極納稅之義務,或在法律未積極規定納稅義務前,即謂應否免稅,乃立法裁量問題,則未免本末倒置,而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有違。多數大法官通過之解釋文,不就公司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發行股票之溢額,有何法律明確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合理之說明,即逕以法律並無免稅規定,認不在免稅之列,其與租稅法律主義「依法納稅」(積極的納稅義務)之意旨,顯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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