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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14號
公佈日期:1993/02/25
 
解釋爭點
非為修憲召集之國大臨時會,得修憲?
 
 
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國民之福祉至鉅,應使國民預知其修改之目的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國民大會臨時會係依各別不同之情形及程序而召集,其非以修憲為目的而召集之臨時會,自不得行使修改憲法之職權,本院釋字第二十九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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