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03號
公佈日期:1992/08/14
 
解釋爭點
公司法就變更登記由負責人申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公司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此項變更登記,依同條第二項之意旨,應由公司負責人申請,乃因公司為法人,自應由其代表人為之,以確保交易安全,與憲法並無牴觸。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二試考前專區
考點速讀、提分必備
114年司律雲端函授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台政法研所專攻班
文章深度解說、題測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