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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95號
公佈日期:1992/03/27
 
解釋爭點
不服會計師懲戒覆審決議可提行政訴訟?
 
 
解釋文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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