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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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10/05 |
解釋爭點 |
對影響公務員財產權之處分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
解釋文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因改變公務員身份關係,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依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得許受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未改變公務員身份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參酌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及第二O一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是否係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所得為之財產上請求,係事實問題,應就具體事件依法認定,不在本件解釋範圍,併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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