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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59號
公佈日期:1990/04/13
 
解釋爭點
直轄市之自治以行政命令為依據違憲?
 
 
解釋文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明定。惟上開法律迄未制定,現行直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事項,均係依據中央頒行之法規行之。為貫徹憲法實施地方自治之意旨,自應斟酌當前實際狀況,制定直轄市自治之法律。在此項法律未制定前,現行由中央頒行之法規,應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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