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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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1/05 |
解釋爭點 |
軍人外職停役轉任文官違憲? |
解釋文 |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現役軍人因故停役者,轉服預備役,列入後備管理,為後備軍人,如具有文官法定資格之現役軍人,因文職機關之需要,在未屆退役年齡前辦理外職停役,轉任與其專長相當之文官,既與現役軍人兼任文官之情形有別,尚難謂與憲法牴觸。惟軍人於如何必要情形下始得外職停役轉任文官,及其回役之程序,均涉及文武官員之人事制度,現行措施宜予通盤檢討,由法律直接規定,併此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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