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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36號
公佈日期:1989/03/17
 
解釋爭點
有關徵收之土地如何認定係依計畫使用之命令違憲?
 
 
解釋文
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臺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即係本此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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