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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31號
公佈日期:1988/10/07
 
解釋爭點
「預算總額」包括特別預算在內?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前段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所稱「預算總額」係指各級政府為平常施政而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此項年度總預算,政府於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歲出全部彙總編成,且每一會計年度祇辦理一次。至特別預算,就現行預算制度而言,則以具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始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之。此項因應緊急或重大情事而特別編製之預算,自不包括在前述預算總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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