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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24號
公佈日期:1988/04/22
 
解釋爭點
稅捐稽徵法以繳納一定比例稅款或提供擔保始得復查之規定違憲?
 
 
解釋意見書
理由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楊建華
本件解釋理由書末段應增加左列文字:
至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於聲明異議程序中,海關得命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乃係授權海關審酌具體案情為適當之處分,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闡釋在案,與本案解釋之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係以提供擔保,作為行政救濟之絕對條件者,法律規定顯不相同,兩者解釋意旨,並無不符,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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