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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06號
公佈日期:1986/06/20
 
解釋爭點
醫師法就非醫師為醫療廣告處罰鍰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為醫療廣告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為屬於醫師業務之醫療廣告,既未限制鑲牙生懸掛鑲補牙業務之市招,自不致影響其工作機會,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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