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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88號
公佈日期:1984/08/03
 
解釋爭點
解釋之生效日?解釋得為再審、非常上訴理由?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聲請人及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之效力,但受違憲宣告之法令,僅就該案件為無效,並不使該法令對世的一般地失效,蓋此項解釋之目的,乃在解決救濟該具體案件,其效果自僅及於該案件,不及其他案件或其他人,聲請人自得依法定程序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也。至本院就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同條項第一款或同法第七條之規定,聲請所為之解釋,其性質及效力,係另一問題,不問聲請緣起如何,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效。
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所為本院依人民聲請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部分之解釋,不再有其適用。
解釋理由書
本院所為之解釋,不問依人民之聲請抑或依機關之聲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示者外,均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但其效力所及之人或事物之範圍,各有不同,本院依人民之聲請所為解釋,有拘束聲請人及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之效力,至依機關之聲請所為之解釋,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此有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三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可稽,惟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謂: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云云,參以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第二段,則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未免不合邏輯,其所為本院依人民聲請之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解釋,應不再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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