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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82號
公佈日期:1983/08/26
 
解釋爭點
不得依假處分聲請停止執行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乃在使債權人之債權早日實現,以保障人民之權利。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十九號判例,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停止執行,係防止執行程序遭受阻礙,抵押人對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亦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從而上開判例即不能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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