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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67號
公佈日期:1981/03/13
 
解釋爭點
公司變更組織,就不動產權利變更名義,須課徵契稅?
 
 
解釋文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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