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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62號
公佈日期:1980/04/25
 
解釋爭點
行政法院院長、公懲會委員長,適用憲法第81條?評事、公懲會委員為法官?
 
 
解釋意見書
一部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行政法院評事掌理行政訴訟之審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均須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自有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理由書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從而同法第八十條所謂法官,除掌理民事或刑事之審判之各級法院推事外,應解為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之行政法院評事及掌理公務員懲戒審議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亦包括在內,即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而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以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限制將法官免職、停職、轉任或減俸,無非使法官能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無所顧忌,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均有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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