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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53號
公佈日期:1978/07/07
 
解釋爭點
抗告未繳費,未命補正逕駁回之確定裁定,屬適用法令違憲?
 
 
解釋文
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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