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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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6/12/24 |
解釋爭點 |
夫納妾為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二: 大法官 楊與齡 一、解釋文 本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二)所稱「請求別居」,乃指夫妻之一方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得請求他方同意分別居住生活,不履行同居義務而言,應予補充解釋。 二、解釋理由書 查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同居,指夫妻於同一住居所共同生活而言。夫妻之一方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既不負同居之義務,在該事由存在期間,自得分別居住生活,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或請求他方同意分別居住生活,不履行同居之義務。本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二)所謂「請求別居」,係指後者而言。應予補充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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