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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47號
公佈日期:1976/12/24
 
解釋爭點
夫納妾為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一: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法院命暫時繼續別居之處分為關於同居之處分之一類型;本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二)所謂妻請求別居,係屬夫妻同居之訴之一種,應予予補充解釋。
解釋理由書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互有抽象的同居請求權。夫妻之一方請求他方履行同居義務,若他方無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而拒絕同居,則雖有抽象的同居請求權,又得形成具體的同居請求權,惟形成具體的同居請求權而無履行之可能時,法院不應形成具體的同居請求權而命被告履行同居,亦不應以不適於形成具體的同居請求權而將原告之訴駁回,得以命暫時繼續別居之處分為關於同居之處分之一類型而為之,且以之為相當。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得不為履行同居之請求而僅請別居,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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