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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31號
公佈日期:1971/09/24
 
解釋爭點
公務員得兼私立學校董事長或董事?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王之倧
私立學校之董事董事長固如今日本院公布之解釋應認為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公務員不得兼任之業務。但依同條除外之規定以及私立學校規程第十五條至十七條公務員為私立學校之創辦人者,其中之一人至三人應兼任第一任董事中之當然董事。現任有關主管教育機關人員以外之公務員應得兼任各私立學校之董事。各該兼任董事之公務員亦自得被推而兼任董事長。本院院字第二三二O號解釋關於本件前段部分予變更。
本件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通過之解釋理由書中,認為未便執私立學校規程第十七條有「現任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不得兼任董事」之規定而「認為非現任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人員,即均可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長」之「併予說明」,經本人在大法官會議中說明其未妥後,予以刪除,並增加創辦人得充任為董事一點。惟按之現行法令仍嫌有未盡當。用特提出本意見書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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