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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17號
公佈日期:1966/11/09
 
解釋爭點
第1屆國大代表出缺遞補條例第3條等合憲?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三十四條明定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以法律定之。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係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及同法施行條例之補充規定。其第三條第一款所定行蹤不明三年以上,並於政府公告期限內未向指定機關親行聲報者視同因故出缺,第四條所定候補人有此情形者喪失其候補資格,乃因中央政府遷臺後,為適應國家之需要而設,與憲法有關條文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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