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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6號
公佈日期:1965/02/12
 
解釋爭點
國家總動員法第16條、第18條適用範圍?
 
 
解釋文
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得加以限制之規定,並非僅指政府於必要時,衹能對全體人民或全體銀行、公司、工廠之行使債權履行債務加以限制,亦得對特定地區或特種情形之某種事業為之。行政院依上開法條規定頒發重要事業救濟令,明定凡合於該令所定情形,及所定種類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均得適用,尚難認為於法有違。至對於債權行使及債務履行,所加限制之範圍,雖應按實際情形處理,難有具體標準,然應以達成該法所定任務之必要者為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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