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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1號
公佈日期:1963/05/22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代表民股之有給董事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理由書
查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既係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惟該條係以公營事業機關受有俸給之服務人員為限,如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未受有俸給者,自無該法之適用。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應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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