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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0號
公佈日期:1963/02/27
 
解釋爭點
公司章程規定之股東會出席人數、表決權數可較法定額高?
 
 
解釋文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現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六十四條(現行法第三百十六條)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規定股東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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