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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98號
公佈日期:1962/10/17
 
解釋爭點
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仍有數罪併罰之適用?
 
 
解釋理由書
查數罪併罰依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倘為裁判確定後所犯,則與數罪併罰規定無涉,其所科之刑僅得與前科合併執行,其於緩刑期內更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諭知者,應於撤銷前罪緩刑之宣告後合併執行其刑,無庸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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