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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93號
公佈日期:1961/12/06
 
解釋爭點
特定之輕便軌道為不動產?
 
 
解釋理由書
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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